2007年8月2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检法负责人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应重视
规范侦查程序 遏制刑讯逼供
林世钰

  据《检察日报》  由公安部和中国公安大学主办的完善侦查研讨会今天召开。与会的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致呼吁,刑事诉讼法修改应重视规范侦查程序,遏制刑讯逼供,进一步保障人权。
  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说,由于法律规定的缺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比如法律对一些强制措施规定的条件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使部分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比较随意成为可能;由于扣押条件和追缴、返还赃款赃物等措施的规定不完善,出现了一些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不适当损害的问题。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安机关通过刑事执法活动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孟宏伟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在复核中发现了侦查阶段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重口供轻物证。一旦被告人认罪、人赃俱获,侦查机关便不重视收集物证。第二,重直觉轻科学。被告人一旦认罪,侦查机关就不进行科学鉴定。第三,重经验轻逻辑。
  张军建议,为防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侦查机关首先要转变观念,把口供作为获取物证的手段,而获取物证才是口供的目的。必须在立法上加以完善:规定只要有物证就必须收集获取,必须进行司法鉴定;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才能讯问。“目前我国律师力量不足以承担所有的工作,但可以规定命案、重大疑难案件中引入律师在场的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说,完善侦查程序既要强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又要完善人权保障,后者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建立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法律机制。“近年来发现的若干起重大错案,几乎都与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刑讯逼供原因复杂,但法律不完善是原因之一。”为此,他建议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对命案、职务犯罪案件及其他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侦查人员在一定条件下要对刑讯逼供案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